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賴又靖
相 對 人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命嘉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等事件,聲請
人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 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勞動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請求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相
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4 萬7,749 元,
上開聲明係因財產權
聲請調解,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