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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賴又靖 相 對 人 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命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等事件,聲請 人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 項視為調解之聲請,聲請勞動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請求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相 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4 萬7,749 元,上開聲明係因財產權 聲請調解,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