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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小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徐承寬 被   告 大園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