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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小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23號 原   告 李春香 被   告 翁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3 萬元之加班費,原告   此部分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元×1/ 3   =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