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美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
109 年8 月31日109 年度勞小字第33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茲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逾期不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
國109 年8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
繳納上訴費用,而
本件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16第1 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6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