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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小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泳鋐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風興 訴訟代理人 李智豪       陳芯蘋       張芳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1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