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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周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福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7,0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勞動事件法 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 核原告所請求之內容,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工資 ,是本件屬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2/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736 元(計算式: 2,210 ×1/3 =73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