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周立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福欣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7,0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
惟按勞動事件法
第12條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
核原告所請求之內容,
乃屬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
所稱之工資
,是本件屬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2/3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736 元(計算式:
2,210 ×1/3 =736 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