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徐振益
相 對 人 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哲男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
勞訴字第101 號確認
僱傭
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勞訴字第一0一號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事件之民國一0九年九月九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核對
鈞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101 號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於民國109 年9 月9 日庭期筆錄及
訴訟
代理人所述內容是否違誤,
爰聲請交付
系爭事件該次
開庭錄
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
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
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
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
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
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均屬之。
三、
經查,聲請人係為核對筆錄記載內容及訴訟代理人所述內容
等情,
業據本院核閱
上開事件卷宗
無訛,
堪認其係有權聲請
交付錄音光碟之人。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09 年9 月9 日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
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條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