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錫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禾芬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
院於民國110 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理由欄第2 頁第3 至4 行,關於「計算式:(
73,785+4,590 )×12×10」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
73,785+4,590 )×12×5 」。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