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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禾芬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 院於民國110 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 頁第3 至4 行,關於「計算式:( 73,785+4,590 )×12×10」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 73,785+4,590 )×12×5 」。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