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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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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47號 原   告 湯育琳       李秀玲       呂瑾加       張立躍       蔡家維       薛志丞       林宜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巧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辰威 被   告 樹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念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8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三項、第四項「行政院勞動局勞工保 險局」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以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