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政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扣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依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5萬6949元,應徵第二審審
裁判費2490元,
惟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
資遣費涉訟,勞
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本件應暫免徵收3 分之
2 裁判費,故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