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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政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扣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5萬6949元,應徵第二審審裁判費2490元,惟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 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是本件應暫免徵收3 分之 2 裁判費,故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