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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海電子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以鐸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慶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兩造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 10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如下,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併應補正。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30,32 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