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海電子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以鐸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張慶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兩造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
10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如下,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430,32
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