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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競業禁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溫克特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UKAS MARIUS KUNTNER(盧卡斯) 被   告 吳啓明(WU,CHI–MING(原名:NELSON ONG)) 上列原告因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 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