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0號 原   告 吳珮瑜       魏金純       蔣紅英       米珊珊       洪藜榛       馬莉玲       劉羿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   告 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及正本所列附表編號7 姓名欄「劉亦岑」應更正為「劉羿岑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