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90號
原 告 吳珮瑜
魏金純
蔣紅英
米珊珊
洪藜榛
馬莉玲
劉羿岑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
被 告 閎博服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及正本所列附表編號7 姓名欄「劉亦岑」應更正為「劉羿岑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