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智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賀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前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勞 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萬438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