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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原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原   告 林盈盈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被   告 曾林孝 訴訟代理人 陳稚平法扶律師 追加被告  欣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被告曾林 孝具狀表示其雇主為林后鍵,故認本件有就被告曾林孝雇主 究為何人一事調查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