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原 告 林盈盈
訴訟
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李致詠律師
被 告 曾林孝
訴訟代理人 陳稚平法扶律師
追加被告 欣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 年2 月24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被告曾林
孝具狀表示其雇主為林后鍵,故認本件有就被告曾林孝雇主
究為何人一事調查之必要,依
前揭規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