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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原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林盈盈 被 上訴人 曾林孝       欣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繼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原訴 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 萬9,317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 萬8,9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