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林盈盈
被
上訴人 曾林孝
欣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林繼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原訴
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 萬9,317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 萬8,9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