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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變更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侯楊素貞 代 理 人 陳信亮律師 相 對 人 永和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壽       張堅基       楊例都       周英奇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派張世宗會計師(事務所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 0 號11樓之10)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0 四年一月一日起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全部營業帳 冊及財產情形。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前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檢查人檢查如主 文第1 項所示範圍之全部營業帳冊及財產情形,經本院選任 謝凱琁會計師為檢查人,惟謝凱琁會計師尚未開始進行檢查 即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向本院辭任檢查人,爰依法聲請變 更檢查人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查聲請人前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選任相對 人之檢查人,經本院認聲請人已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有選派檢 查人之必要,並選任謝凱琁會計師為檢查人等情,有本院10 8 年度司字第58號卷宗、108 年12月25日108 年度司字第58 號裁定等為證。次查,謝凱琁會計師尚未進行檢查事務,即 於109 年2 月5 日向本院辭任檢查人,有呈報狀1 紙為證( 見108 年度司字第58號卷第268 頁),故聲請人聲請變更檢 查人,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再查,經本院函詢聲請人所推薦之張世宗會計師是否願擔任 檢查人,張世宗會計師於109 年5 月20日以函覆本院願擔任 檢查人,有陳報狀1 紙可證(見本院卷第36頁),且相對人 對此並無任何意見回應(見本院卷第22、28-34 頁),故審 酌張世宗會計師為神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具有會計師 及法律博士資格,復兼任仲裁人、地政士、講師、調解委員 、客座教授等經歷(見本院卷第40-41 頁),爰依公司法第 245 條第1 項規定選任張世宗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 查相對人自104 年1 月1 日至107 年12月31日止之營業帳冊 及財產狀況。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