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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李萍美 相 對 人 艾斯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選任為相對人艾斯科技有限公 司清算人,該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 ,聲請本院指定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無限公司清算後,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 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 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 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94條、第113 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相對人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係以有限公司之型態組織成 立,自應上揭規定,適用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 故其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其保存人, 以股東過半數同意選任之,無向本院聲請指定保存人之必 要。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簿冊保管 人,於法無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