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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麗卿 代 理 人 鄭瑞崙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30條之1 規定,命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   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