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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明勝       劉仙雲       姜仁增 相 對 人 高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陳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