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明勝
劉仙雲
姜仁增
相 對 人 高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陳麗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關於「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