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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裁定股份收買價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麗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義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股份收買 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 (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 元 。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1,000 元。三、100 萬 元以上未滿1,000 萬元者,2,000 元。四、1,000 萬元以上 未滿5,000 萬元者,3,000 元。五、5,000 萬元以上未滿1 億元者,4,000 元。六、1 億元以上者,5,000 元。非訟事 件法第30條之1 、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股份收買價格,為非訟事件,且係因財 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其標的價額為1 億3,530 萬元(以聲請 人主張之每股9.02元乘以其所持有之股份數1,500 萬股), 依前揭規定,應徵收費用5,000 元,聲請人沒有在聲請時繳 納,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