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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146號 債 權 人 品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宇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268181元與存證信函所載金額238181元     不符之原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