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228號
債 權 人 林雨蓁
債 務 人 允凱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汝玲
人
債 務 人 梁平順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汝玲、梁平順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貳仟玖佰參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
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債權人所提出金錢消費借據貸款契約書影本可知,
惟查允
凱金屬有限公司未在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上蓋公司大小章,
債權人並未提出對債務人允凱金屬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尚
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允凱金屬有限公司
部分之聲請,
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