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83號 債 權 人 新世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水蓮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催繳紀錄(借款契約書第四條第2 項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