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22號
債 權 人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吳傳福即萬全五金商行(原名:鑫萬全有限
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中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6,481元其它足以
證明得向吳傳福即萬全五金商行(原名:鑫萬全有限公
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並提出該筆金額經催告
給付之文件(如請款單及發票,催告文件如寄發
存證信
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其中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6,481元利息起算
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
計算利息,並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
三、請提出萬全五金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吳傳福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吳傳福即萬全五
金商行」與「鑫萬全有限公司」係同一公司之釋明文件
(若無法釋明,請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更正為正確
債務人及請求標的。註:
本件其中請求金額14,270元係
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應以發票人鑫萬全有限公司為債務
人,其中請求金額56,481元出貨單及部分發票債務人亦
為鑫萬全有限公司)。
四、本件若係分別對吳傳福即萬全五金商行及鑫萬全有限公
司分別請求,請補繳聲請費500 元(應徵1,000 元)。
五、請提出鑫萬全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