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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22號 債 權 人 元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傳福即萬全五金商行(原名:鑫萬全有限 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中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6,481元其它足以     證明得向吳傳福即萬全五金商行(原名:鑫萬全有限公     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並提出該筆金額經催告     給付之文件(如請款單及發票,催告文件如寄發存證信     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其中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6,481元利息起算     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計算利息,並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   三、請提出萬全五金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吳傳福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吳傳福即萬全五     金商行」與「鑫萬全有限公司」係同一公司之釋明文件     (若無法釋明,請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更正為正確     債務人及請求標的。註:本件其中請求金額14,270元係     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應以發票人鑫萬全有限公司為債務     人,其中請求金額56,481元出貨單及部分發票債務人亦     為鑫萬全有限公司)。   四、本件若係分別對吳傳福即萬全五金商行及鑫萬全有限公     司分別請求,請補繳聲請費500 元(應徵1,000 元)。   五、請提出鑫萬全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