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83號
債 權 人 江啟鈴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順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順泰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已依
民法第297 條規定將
債權讓與事實
合法通知
順泰營造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