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83號
債 權 人 江啟鈴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順泰營造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順
泰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已依
民法第297 條規定將
債權讓與事實
合法通
知順泰營造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經本
院民國109 年4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雖債權人具狀陳報順泰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博延有限公司將順泰
營造有限公司所
承攬之「智弘科技中壢廠辦新建工程」約定
承攬金額以每平方公尺單價新台幣450 元讓與江啟鈴之同意
書,然該同意書未核蓋順泰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其法定代
理人章,僅有智弘工地主任龍立翊及
見證人曾錦燦之簽名,
顯未依法將債權讓與事實合法通知順泰營造有限公司,
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