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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債 權 人 共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昆鴻 債 務 人 陳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各以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   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故該部分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