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
債 權 人 維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偉定
債 權 人 維鷹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偉定
上列債權人與
債務人竹城吉川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四、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