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 債 權 人 維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偉定 債 權 人 維鷹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偉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城吉川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三、提出債務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四、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