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5號
債 權 人 群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龍
非訟代理人 魏憶龍
律師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鑫高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鑫高科技有
限公司設址於台北市大同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