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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5號 債 權 人 群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鑫高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鑫高科技有 限公司設址於台北市大同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