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6號
債 權 人 瑞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欣玓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間請
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最新登記
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依據(依合約書第九條(四)賠償及相關補償
部分由雙方另行協定)。
三、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表明明確利息
起算日及利率,並釋明其依據。
四、請更正請求內容,並表明明確請求金額,未屆期部分不
得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