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7號
債 權 人 王華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華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
本件債務人究為「上格專業照明有限公司」或「
李華玉」?若係對「上格專業照明有限公司」請求給付
,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
代理人。
二、請提出李華玉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上格專業照明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