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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67號 債 權 人 王華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華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件債務人究為「上格專業照明有限公司」或「     李華玉」?若係對「上格專業照明有限公司」請求給付     ,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李華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上格專業照明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