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74號
債 權 人 奇普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Leung Shuk Kam Jacqueline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邦弟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邦弟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