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8號
債 權 人 康泰納仕綜合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藍柏盛
債 權 人 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柏盛
非訟代理人 馮昌國
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
債務人硬底片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硬底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或依
存證信函內容以文到7
日之
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