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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3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308號 債 權 人 康泰納仕綜合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柏盛 債 權 人 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柏盛 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硬底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硬底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或依存證信函內容以文到7     日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