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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73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36號 債 權 人 新世發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世鐘 債 務 人 廖彭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   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6 ,債權人請   求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