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7號
債 權 人 吳航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業將
本件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例如
:通知信函之郵件回執)。
二、提出債務人百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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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