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22號
債 權 人 河北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世興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文浩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
非「債務人應
連帶給付…」,亦即請刪除「連帶」二字。
二、請提出
本件依
民法第430 條規定向出租人張文浩為清償
修繕費用通知或催告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之釋明
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