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22號 債 權 人 河北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文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非「債務人應     連帶給付…」,亦即請刪除「連帶」二字。   二、請提出本件依民法第430 條規定向出租人張文浩為清償     修繕費用通知或催告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之釋明     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