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22號
債 權 人 河北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世興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張文浩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應更正請
求標的為「債務人應給付…」,
非「債務人應
連帶給付…」
,亦即請刪除「連帶」二字,並請提出本件依
民法第430 條
規定向出租人張文浩為清償修繕費用通知或催告及經其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經本院民
國109 年5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9 年5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
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