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2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林政豐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富榮照明有限公司、洪建武、林雅萍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債務人「富榮照明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林雅
萍」。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