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77號 債 權 人 精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芳湧創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精展企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芳湧創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於聲請狀增列、表明精展企業有限公司及芳湧創意塗     裝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