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77號
債 權 人 精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芳湧創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精展企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芳湧創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於
聲請狀增列、表明精展企業有限公司及芳湧創意塗
裝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