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77號
債 權 人 精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芳湧創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權人精展企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及債務人芳湧創意塗裝工程
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並請於
聲請狀增列、表明精展企業有限公司及芳湧創
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經本院民國109 年
5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9 年5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
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