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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77號 債 權 人 精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芳湧創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權人精展企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及債務人芳湧創意塗裝工程 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並請於聲請狀增列、表明精展企業有限公司及芳湧創 意塗裝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經本院民國109 年 5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9 年5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 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