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5號
債 權 人 全測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志成
債 務 人 兆順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坤潭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元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
人兆順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請求利息
部分,台端已拋棄請求,應
駁回其利息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聲請狀
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