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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6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5號 債 權 人 全測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成 債 務 人 兆順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坤潭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   人兆順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查請求利息   部分,台端已拋棄請求,應駁回其利息聲請,依民事訴訟   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