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92號
債 權 人 福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惠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仰德營造有限公司、徐秀瑜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仰德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徐秀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