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93號
債 權 人 豪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南榮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祥富水產有限公司經國營業處間請求
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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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
買賣契約.....)。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