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39號
債 權 人 李秀珍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吳發源、黃瑞云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兩人個別請求金額。
二、請表明利息起算日。
三、依報價單所示,報價單位為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非
債權人,且報價單金額5,500 元、19,152元之業主非債
務人,請釋明何以得由債權人李秀珍對債務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