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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39號 債 權 人 李秀珍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吳發源、黃瑞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分別對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對債務人吳發源請求     施工工程款29467 元?對債務人黃瑞云請求票額100000     元?)。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陳報狀上僅載自103 年起算     ,未表明何月何日)。   三、依報價單所示,報價單位為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債權人,且報價單金額5,500 元、19,152元之業主非債     務人,請釋明何以得由債權人李秀珍對債務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