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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8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39號 債 權 人 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珍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吳發源即桃園縣私立柏園養護中心等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500 元(分別對債務人個別請求)、就工程款29467 元 部分未更改以報價單位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為債權人, 並提出發票及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部分未更 改為吳發源即桃園縣私立柏園養護中心,並提出桃園縣私立 柏園養護中心登記事項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4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補繳聲請費、提出百世發工程企 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就「工程款」部分,債務人更改為吳發源即 桃園縣私立柏園養護中心,並提出登記事項資料及其負責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發票、更改請求金額。然 逾期未具狀「表明就工程款部分」更改以報價單位百世發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為債權人,因債權人係對債務人各別請求 ,對債務人請求之支票金額為債權人李秀珍百世發工程企 業有限公司,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