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39號
債 權 人 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秀珍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吳發源即桃園縣私立柏園養護中心等間
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
請費500 元(分別對債務人個別請求)、就工程款29467 元
部分未更改以報價單位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為債權人,
並提出發票及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
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債務人部分未更
改為吳發源即桃園縣私立柏園養護中心,並提出桃園縣私立
柏園養護中心登記事項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9 年9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4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雖有補繳聲請費、提出百世發工程企
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就「工程款」部分,債務人更改為吳發源即
桃園縣私立柏園養護中心,並提出登記事項資料及其負責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發票、更改請求金額。然
逾期
迄未具狀「表明就工程款部分」更改以報價單位百世發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為債權人,因債權人係對債務人各別請求
,對債務人請求之支票金額為債權人李秀珍
非百世發工程企
業有限公司,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