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
債 權 人 展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思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彥駿實業有限公司間請
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彥駿公司得為
保證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依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除依其他
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
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