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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8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 債 權 人 展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宸 債 務 人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文 債 務 人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   拾捌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彥駿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核債權人所提之補正狀不足釋明連帶保證人之關係,依   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