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2號
債 權 人 正翁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李玉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妤榛即申毅機械企業社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申毅機械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妤榛
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陳妤榛即申毅機械企業社請求
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債務人以全名簽收之銷貨單
、請款單及發票等。註:
聲請狀所附銷貨單僅部分經客
戶「陳」簽收,無法辨識簽收人,且未全部簽收)。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