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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42號 債 權 人 正翁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李玉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妤榛即申毅機械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申毅機械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妤榛     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陳妤榛即申毅機械企業社請求     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經債務人以全名簽收之銷貨單     、請款單及發票等。註:聲請狀所附銷貨單僅部分經客     戶「陳」簽收,無法辨識簽收人,且未全部簽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